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集佳代理的江蘇宗申車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江蘇宗申”或“我方客戶”)訴江蘇鹿彭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下稱“被告方”)生產、銷售“江南宗申”牌電動三輪車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獲得一審全面勝訴。該判決認定宗申產業(yè)集團公司注冊的兩枚“宗申”商標在“電動三輪車”、“摩托車”等商品上為馳名商標,并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江蘇宗申經濟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00萬元。
基本案情
宗申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總資產及年銷售額均突破200億元的多元化企業(yè)集團,核心業(yè)務包括以動力、機車、大型農機、通用航空、無人機、新能源、智能裝備為主的實體產業(yè)群。江蘇宗申是宗申產業(yè)集團旗下宗申微型汽車、特種車輛經營及出口指定企業(yè),專業(yè)致力于微型汽車系列產品、電動車、三輪摩托車的發(fā)展。“宗申”品牌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價值,近幾年來不少侵權者在電動三輪車行業(yè)進行仿傍,通過申請注冊摹仿“宗申”的商標來試圖將其侵權行為合法化。并且,為規(guī)避侵權責任,侵權商標多由自然人注冊后授權侵權生產廠家及經銷商使用。
本案被訴商標為自然人李某申請注冊的第18355334號“”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12類“小汽車;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助力車”等,于2016年12月28日注冊公告。李某授權另一自然人申某某使用該商標,申某某轉授權被告方生產、銷售“江南宗申”電動三輪車。涉案侵權商標與宗申商標對比如下: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止其品牌被淡化并凈化市場,宗申產業(yè)集團委托集佳對該注冊商標申請了無效宣告,經無效宣告審查、法院一審及二審,均判定宗申產業(yè)集團勝訴,將該商標通過無效宣告的方式予以“禁注”。
在進行上述無效宣告的同時,針對被告方在其生產、銷售的電動三輪車產品及相關宣傳物上使用“江南宗申”商標的行為,集佳代理江蘇宗申通過在重慶、安徽、江蘇徐州等地進行取證,將被告方訴至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認定“宗申”為馳名商標并基于此認定被告方使用“江南宗申”注冊商標構成侵權,要求被告方賠償我方客戶經濟損失300萬元。
代理概況
集佳律師在前期訴訟策略制定、侵權證據收集和固定及我方客戶權利商標構成馳名及索賠證據收集等方面均付出了巨大努力。在訴訟過程中,就涉案商標認馳的必要性、可能性,被告方經案外人授權使用被訴注冊商標是否構成侵權,被告方侵權網絡中不同角色及行為的侵權判定,以及我方賠償訴求應當予以支持等問題與法院進行了充分溝通。
典型意義
本案系又一同時針對涉案注冊商標通過無效宣告程序予以“禁注”并針對惡意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侵權行為通過民事訴訟予以“禁用”的案例。我方客戶“宗申”商標獲得司法認馳,在“電動三輪車”等商品上系首次認馳,在“摩托車”商品上系再次認馳。此外,本案被告方系經授權使用注冊商標,且侵權網絡法律關系復雜,被告一、二生產單位存在出借3C資質問題,法院考慮原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被告方的主觀惡意等因素認定被告方的不同行為均構成侵權。
對于我方按照修改前商標法法定賠償額主張300萬的賠償請求,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系馳名商標,被告方使用被訴侵權商標具有放任混淆結果發(fā)生的主觀惡意,涉案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銷售區(qū)域,被告方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其經營規(guī)模以及原告維權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全額支持了我方的該項訴求。
本案亦彰顯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使惡意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的司法威懾力。在當前國家全面重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大環(huán)境背景下,有如同本案中“馳名商標”這樣的利器保駕護航,定能使誠信守法的經營者更加用心經營、提高產品品質,做強商標品牌;同時,使仿傍名牌的侵權者付出高額成本,從而逐步優(yōu)化平等競爭、誠信經營的營商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