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孫長龍律師、孔繁文律師代理的美國艾肯IP有限公司(ICON IP, INC.,下稱ICON公司)訴濟南易邦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易邦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案件再審勝訴。
美國愛康運動與健康公司(ICON HEALTH & FITNESS) 是全球最大的家用健身器材制造商和經營商之一,公司總部位于美國猶他州洛根市,其知識產權業(yè)務由旗下艾肯IP有限公司進行管理。
ICON公司擁有一項專利號ZL02808814.X,名稱“具有無框架踏板基座的踏車裝置”發(fā)明專利,該專利保護的是一種具有彈性跑板的“跑步機”產品。
ICON公司發(fā)現,本案被告易邦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了涉嫌侵犯上述專利權的跑步機產品,于是委托集佳處理該侵權事宜。經調查取證,集佳于2011年初代理原告將易邦公司及其北京經銷商起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訴訟支出。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做出了第(2011)二中民初字第291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二被告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責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人民幣53萬元。
被告易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專利權人在無效程序放棄權利要求的部分保護范圍為由,認為在專利權人主張等同侵權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經放棄的內容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據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以(2011)高民終字第431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
收到二審判決后,集佳訴訟團隊在李永波主任的組織下對案情進行了認真分析和討論,認為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有誤,并建議當事人申請再審。2012年8月,集佳代表ICON公司向最高院申請再審。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370號民事裁定,裁定提審本案。
201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提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二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并判決:(一)撤銷北京市高院(2011)高民終字第4312號民事判決,(二)維持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2919號民事判決。
在再審判決中,最高院關于技術特征的分析、比對方法,對于我們今后的案件代理無疑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最高院從雙方爭議的涉案專利中相應技術特征“框架”的連接關系和功能角度,厘清了被控侵權產品的“彈性框架”與涉案專利背景技術中“剛性框架”的區(qū)別,并進一步通過“框架”的構造、作用、形變方式等方面的細致分析,明晰地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彈性框架”實際上不屬于框架而是屬于底板的一部分,相當于涉案專利中多層結構的底板,從而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相應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相同。
最高院判決給我們的啟示是,判斷二個技術特征是否相同,不能只看名稱或表述是否相同,還要從該特征所體現的結構、連接關系、功能和作用等多角度進行分析,判斷二者是否實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