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肖虹
新的商標法實施已經將近一年了,人們已經漸漸對一些法律流程和實體上的變化熟悉起來,但是從筆者近期接觸到的一些客戶提出的一些問題似乎還存有對法律的偏差解讀。本文筆者僅從遇到問題最多的一個問題入手,淺析相關問題,也希望能夠帶給讀者一些啟示。
從目前筆者接到的咨詢來說,大家對馳名商標還存在如下兩種誤區(qū):1、馳名商標是一種榮譽;2、馳名商標天下無敵。兩種誤區(qū)的具體表現為:1、馳名商標是一種榮譽:我們要“評選”馳名商標;我們要用馳名商標進行宣傳;馳名商標是一種榮譽稱號,我們可以獲得政府福利。2、馳名商標天下無敵:我們是馳名商標,所以可以全類別進行商標保護;我們是馳名商標,所以其他人不能用商標進行商號登記等等。
以上兩點對馳名商標的誤區(qū)其實均源于我國以往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和宣傳,本文將從馳名商標的來源和目前法律對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厘清馳名商標保護的部分概念。
馳名商標的概念來源于《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第6條之2 規(guī)定,(1)對馳名的商品商標要給予特殊保護: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有權(如果本國法律允許)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對用于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亂的,應禁拒絕或取消其注冊,并禁止使用;(2)允許利害關系人在這種商標已經注冊后的5年內,提出撤銷或禁止使用這種商標的請求;(3)對于以欺詐手段取得注冊或使用的商標提出撤銷或禁止使用這種商標的,則不受時間限制。而后形成的Trips協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比《巴黎公約》則更進了一步:(1)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由商品商標擴大到服務商標;(2)將保護的范圍擴大到非類似商品或服務;(3)對如何認定馳名商標做了原則規(guī)定: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包括在該成員地域內因宣傳該商標而使公眾知曉的程度。以上的法律規(guī)定表明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初衷,那么下一部分我們將看中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第四十五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以上是法律關于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綜合分析起來,其實馳名商標本身是一個事實,即商標經過市場的使用已經達到了“馳名”的事實,這種事實的達到,與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時間、該商標的宣傳情況等具體現實狀況相關。也就是說,這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通過一定的法律手段對一種現實情況進行認定,使其發(fā)揮相應的法律作用。所謂使其發(fā)揮相應的法律作用,便是馳名商標之所以被納入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即對這樣的一種事實進行認定后,便可基于這樣的一種事實為該商標提供高于一般商標的特殊法律保護手段,使其享有與其“地位”應有的待遇。那么筆者在文章開頭所描述的兩個對馳名商標的誤區(qū)其實就是對馳名商標本質的一種誤解,如果從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上來說是否也能夠將上述問題說清楚呢?
通常所說的馳名商標保護原則為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此處筆者將會增加一點“按需認定”作為補充。與文章開頭部分問題“馳名商標是榮譽?馳名商標天下無敵?”形成對應,我將從按需認定來說起。
按需認定,從法律的程序角度來說,馳名商標的認定要與具體案件結合,即發(fā)生了一些案件,需要通過認定馳名商標的事實適用馳名商標的法律規(guī)定來解決,所以在實踐操作中,馳名商標總是與一些商標異議案件、商標無效宣告案件和訴訟案件相聯系的,亦即如果沒有這些需要處理的案件,那么馳名商標的事實認定工作也無從開展,以此來看,馳名商標確非一種榮譽,并不是通過政府舉辦的一些評獎程序選出來并授予的。恰恰馳名商標的產生是與一般的法律案件一樣,需要觸發(fā)一些法律程序后才會發(fā)生的。并且商標法中關于“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的規(guī)定也正說明,其并不是一種可供權利人展示的榮譽。
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此處的措辭已經非常能夠明確馳名商標并非天下無敵,通常,通過案件認定了馳名商標后,也并不是說該馳名商標的事實可以普適于各個其他案件,此案馳名并不代表彼案也馳名,更加不能說明能夠通吃所有案件。在各個案件中分別提出馳名的請求,通過提出證據來證明馳名商標的事實,相關案件審查機關將會根據本案的情況決定是否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且給予馳名商標的保護。
新的商標法頒布以來,很多新的法律實踐正在慢慢的開展,我想對商標法更為深刻的立法目的的理解將會更加的深入人心,相信一些后續(xù)案件和專家的觀點的出現將會更加能夠幫助相關公眾加深對商標法的進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