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索林博
一、案情簡介及決定結果
(一)案情簡介
融創(chuàng)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在第36類服務項上申請注冊的第40462855號“融創(chuàng)?一江源SOURCE OF RIVER”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經(jīng)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決定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標志中所含“江源”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申請人認為駁回理由不成立,要求對本案進行復審,請求對第40462855號“融創(chuàng)?一江源SOURCE OF RIVER”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涉案商標標樣如下:
(二)決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商標由文字“融創(chuàng)?一江源SOURCE OF RIVER”構成,整體有別于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情形,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項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審公告。
二、案件具體分析
(一)申請商標“融創(chuàng)?一江源SOURCE OF RIVER”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臆造詞匯,其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其中“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包括全稱、簡稱以及縣級以上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稱的拼音形式。
但是,該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地名的商標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該含義強于地名含義;
(2)商標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而在整體上具有強于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
(3)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地等特點誤認的;
(4)商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構成,且不會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地誤認的。
本案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融創(chuàng)?一江源”五個漢字是申請人根據(jù)其自身經(jīng)營發(fā)展而獨創(chuàng)的臆造詞匯,是一個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同時“江源”二字本身具有強于其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且申請商標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在整體上亦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具體分析如下:
1.申請商標“融創(chuàng)?一江源SOURCE OF RIVER”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臆造詞匯,是一個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體
具體到本案而言: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融創(chuàng)?一江源”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臆造詞匯,本身是一個完整不可分割的整體。且該申請商標并未突出顯示五字中的任何文字,基于中國消費者的認讀習慣,相關消費者在識別時定會將申請商標作為整體進行識別而非對其進行拆分認讀,同時“融創(chuàng)?一江源”五個字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具有極高的顯著性。
“融創(chuàng)?一江源SOURCE OF RIVER”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臆造詞匯,本身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其指定使用在第36類的“保險承保;資本投資;不動產估價;商品房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動產經(jīng)紀;擔保;典當”服務上具有區(qū)分服務來源的功能,不屬于商標第十條第二款所規(guī)范和禁止的對象。
2.申請商標“融創(chuàng)?一江源SOURCE OF RIVER”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在整體上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
(1)本案申請商標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構成,在整體上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
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由“融創(chuàng)”、“一江源”構成,其中“融創(chuàng)”作為申請人的企業(yè)字號及馳名商標,具有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而另一部分“一江源”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臆造詞匯,其字面含義為“一條江河的源頭”,申請商標中的英文部分“SOURCE OF RIVER”(直譯為“江河的源頭”)與之一一對應;同時,申請人的該地產項目毗鄰漢江,故此處的“江”字指代的是“漢江”,申請商標整體意為“漢水融江,世界歸源”。
因此,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融創(chuàng)?一江源”作為申請人在武漢市推出的樓盤項目名稱,其直接指向申請人及該樓盤,整體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
(2)申請商標申請使用在指定服務項上,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商標攀附行政區(qū)劃地名的知名度,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產地來源造成混淆誤認。結合本案申請商標申請使用的服務來看,其申請使用在第36類的“保險承保;資本投資;不動產估價;商品房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住所代理(公寓);不動產經(jīng)紀;擔保;典當”等服務項上,與“江源”地名并無關聯(lián)。同時,申請商標在文字設計中并未突出顯示“江源”二字,無攀附地名知名度的惡意,申請商標“融創(chuàng)?一江源SOURCE OF RIVER”不會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地名聯(lián)系起來而發(fā)生產地誤認的可能。
(二)在先已有包含“江源”二字商標核準注冊
在同一類別上,在先已有“江源”、“卓江源”、“清江源”、“之江源”等多件包含“江源”二字的商標獲準注冊,結合本案申請商標是由“江源”和其他文字構成,整體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且經(jīng)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宣傳,能夠起到商標識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