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維薩國際服務協會(下稱“維薩協會”)在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中成功認定“VISA”馳名商標,并在33類“燒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獲得跨類保護。
基本案情
訴爭商標為第3395922號“”商標,由寶海釀造株式會社于2002年12月6日申請注冊在第33類“梅子酒; 燒酒; 米酒; 酒(利口酒); 蘋果酒; 起泡葡萄酒; 威士忌酒; 五加皮酒; 葡萄酒; 清酒; 白酒”等商品上。
維薩協會以其在先注冊在第16類“印刷銀行卡片; 旅行支票”等商品上的“”商標及第36類“信用卡和借貸卡服務; 旅行支票服務”等服務上的“”商標對訴爭商標依法提出異議申請。原商標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維薩協會不服而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后認為,維薩協會的主營業(yè)務與訴爭商標所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相差較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致使維薩協會的利益受到損害,故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維薩協會不服該異議復審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維薩協會的兩枚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為公眾廣為知曉并達到了馳名的程度。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按需認定、個案有效的原則,相關“VISA”曾被認馳的在先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與本案存在差別,不能成為本案商標構成馳名的當然依據。據此,一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
集佳律所經維薩協會委托,代理其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及本案二審訴訟,在明確訴訟策略的基礎上補充收集整理了大量證據,重點搜集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VISA”商標的知名度等相關證據,包括國圖檢索報告及在先相關判決等提交至二審法院。
二審判決
二審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維薩協會上述兩枚引證商標在“印刷銀行卡片; 旅行支票”等商品及“信用卡和借貸卡服務; 旅行支票服務”等服務上已經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達到了馳名的程度;訴爭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為“VISA”,與兩枚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對兩枚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燒酒”等商品屬于日常消費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在消費群體上聯系密切,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注冊人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并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致使維薩協會對馳名商標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綜上,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裁定,并責令現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義
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按需認定、個案有效的原則,同一商標在其他在先案件中已被認定馳名的判決并不能成為在后案中認馳的當然理由。本案中,集佳律師通過完善證據并加強涉案商品、服務之間的關聯性闡述,使二審最終改判認定馳名,進而支持了維薩協會的訴求,有效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