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上海太易宸鉞安防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太易宸鉞公司”,曾用名“上海太弘威視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太弘威視公司”)就其被訴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提出的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其再審申請的民事裁定。結合此前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方威視公司”)在“”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一審、二審、再審以及檢察監(jiān)督程序勝訴的事實(參考鏈接:http://www.saramu.com/html/report/21021247-1.htm)可見,在集佳的專業(yè)協(xié)助下,同方威視公司在與太弘威視公司之間的商標之戰(zhàn)中取得全面大捷!
一、案情簡介
2017年3月,同方威視公司針對太弘威視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主張?zhí)胪暪驹诎矙z設備及官網(wǎng)、微博、微信、宣傳資料及展會上使用含有“威視”的商標,侵害其第1341332號“威視”商標及第6989335號“威視NUCTECH及圖”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太弘威視公司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威視”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9年8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從事的生產(chǎn)、銷售、宣傳含有文字“威視”的標識標示的涉案產(chǎn)品的行為,已構成對同方威視公司權利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且太弘威視公司的第12125350號“”商標(該商標在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及檢察檢察程序中,均被認定與同方威視公司的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在民事侵權訴訟一審訴訟階段被宣告無效)曾為注冊商標的事實不影響其侵犯同方威視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成立。此外,“同方威視”字號在安檢設備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影響力,太弘威視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威視”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結合同方威視公司的“威視”商標及商號的知名度、太弘威視與同方威視公司的惡意等因素,酌情確定太弘威視公司賠償同方威視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太弘威視公司對上述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10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太弘威視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太弘威視公司雖于2020年11月更名為太易宸鉞公司,但仍對二審判決不服,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二審判決的認定,裁定駁回太易宸鉞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代理情況
太易宸鉞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主要包括:(1) “威視”顯著性低且知名度不高,商標不構成近似;(2)本案不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空間;(3)其最新申請的第28803703號“太弘威視TAIHONG VISION及圖”商標在被提起異議的情況下被準予注冊的事實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等。
集佳律師在代理同方威視公司進行再審答辯時,針對太易宸鉞公司的再審理由進行全面反駁:(1) “威視”商標具有強顯著性和高知名度,被訴侵權標識包含權利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威視”,構成近似商標;相關公眾不僅限于太弘威視公司聲稱的招標方參與招投標的人員,還包括同業(yè)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等,且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已發(fā)生實際混淆或至少存在混淆可能性,一二審法院關于商標侵權的認定正確;(2)一二審法院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正確;(3)第28803703號“太弘威視TAIHONG VISION及圖”商標雖在異議程序核準注冊,但不具有實質(zhì)合法性基礎,不具有終局性意義,其與本案被訴標志是否侵犯同方威視公司商標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不能成為本案不構成商標侵權的當然理由;(4)一二審法院酌定的賠償額合法合理等。
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集佳律師的答辯意見,最終認定太弘威視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并裁定駁回太易宸鉞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案件意義
同方威視公司與太易宸鉞公司之間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及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均經(jīng)歷了一審、二審、再審,其中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還經(jīng)歷了檢察監(jiān)督程序。集佳律師憑借其在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專業(yè)水平和豐富經(jīng)驗,巧妙地運用民行交叉程序?qū)μ族枫X公司的“”注冊商標、含有“威視”的企業(yè)名稱以及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和宣傳含有“威視”字樣的標識的行為進行全面打擊,并在各個程序中均獲得勝訴結果,有力地維護了同方威視公司的知識產(chǎn)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