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河南高院發(fā)布2022年度河南法院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集佳律所代理的“河南花花牛乳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鄭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標權屬糾紛案”榮譽入選!
河南花花牛乳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鄭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標權屬糾紛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103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終19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河南花花牛乳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花牛集團)系河南域內知名乳企,“花花?!弊痔栆约霸谙茸缘暮小盎ɑㄅ!弊謽拥纳虡酥两褚呀?jīng)持續(xù)使用二十余年,具有較高知名度。河南鄭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牛公司)等四公司利用其在后注冊的商標,無效了花花牛集團多枚新標識在“牛奶飲料(以奶為主)”商品項目上的注冊,并生產(chǎn)多款名稱中含有“花花?!弊謽拥娜轱嬃?,且在產(chǎn)品上同時印制其自有的注冊商標及花花牛集團的近似標識。鄭牛公司是其余三家公司的母公司或關聯(lián)公司。花花牛集團訴稱鄭牛公司等四公司未經(jīng)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四家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鄭牛公司等四公司辯稱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是對其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認為鄭牛公司等四公司行為侵犯花花牛集團商標專用權,且構成共同侵權,共同賠償花花牛集團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200萬元。雙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與花花牛集團核定使用商品系相同或類似商品,被訴侵權標識與花花牛集團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位于產(chǎn)品顯著位置,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此外,被訴侵權標識改變了鄭牛公司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不應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規(guī)范使用。因此,鄭牛公司等四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花花牛集團的商標專用權,且四公司間存在高度關聯(lián),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花花牛集團系河南境內知名乳企,其注冊商標及企業(yè)字號,經(jīng)過長期市場經(jīng)營與宣傳,在乳制品行業(yè)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鄭牛公司等四公司在乳酸菌飲料、乳酸菌飲品等多款產(chǎn)品上附加在先注冊商標的近似標識,意圖達到混淆商品來源,攀附在先注冊商標商譽的目的,給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該案著眼當事人雙方訴訟糾葛多年的實際情況,堅持來源混淆的判定標準,對共同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準確識別和打擊,防止被訴侵權人反復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該案對審理隱蔽式商標侵權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亦體現(xiàn)了打擊商標侵權對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競爭秩序的內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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