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香港商標注冊處對其《商標注冊處工作手冊》中關于“絕對駁回理由”一章進行了重要更新,并補充了在處理涉及“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具有欺騙性”及“根據(jù)法律而禁止使用”的商標時將考慮的相關因素。具體如下:
《商標條例》第11(4)(a)條:違反廣為接受的道德原則的商標
本條的新規(guī)定明確指出,其關注的重點是道德原則,而非政治正確性。除了可能被認為具有冒犯性或低俗的標志外,注冊處還新增了以下情形:
1.通過傳播、煽動或蔑視非法活動而可能有損國家安全、主權、統(tǒng)一、聲譽或領土完整、公共安全或秩序、以及人身安全的利益的標志;
2.以明示或暗諷的方式,與令人反感、不雅或令人憤慨的含義、行為或活動有聯(lián)系或關聯(lián)的標志,例如煽動仇恨或以其他方式傳播對某種族、群體、性別、宗教、習俗或信仰帶有侮辱/貶低/貶損意味的訊息的標志;
3.在未經(jīng)授權的情況下,與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領導、當局或機關的個人姓名/徽章/地標相同或相似的標志;或
4.鑒于部分公眾可能對把廣為人知的不幸事件或其他令人震驚/不安的事件商品化的行為感到反感,載有對該等事件的提述或與其有聯(lián)系或關聯(lián)的標志。
《商標條例》第11(4)(b)條:具有欺騙性的商標
本條除了以往提及的標注“制造于/產(chǎn)地為/進口自”某地的情況外,注冊處新增了以下兩種情形:
1.若標志包含諸如“出口自”某地的字樣,而商品實際來源地或出口地并非該地,即便該地并不以該類商品的品質(zhì)聞名,該標志仍將被視為具有欺騙性。
2.暗示具有官方認證但事實上未獲得任何官方認可的標志。
《商標條例》第11(5)(a)條:因法律而遭禁止在香港使用的商標
若標志的使用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法》和/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之行為,則可能被依據(jù)本條駁回。(來源:集佳知識產(chǎn)權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