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兩家公司爭奪“小肥羊”原創(chuàng)一案。內蒙古小肥羊認為華程公司推出的“小肥羊”火鍋湯料是屬于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索賠100萬元。
此前為爭誰是“不蘸小料涮羊肉”食法的原創(chuàng),兩家公司已在新疆交過一次手,華程公司當時被判不正當競爭。
內蒙古小肥羊訴稱,1999年,他們在傳統(tǒng)火鍋的基礎上加以創(chuàng)新形成了“不蘸小料涮羊肉”食法,并且“小肥羊”成為該食法的特有名稱,2003年被授予“3·15中國市場馳名品牌”。他們認為華程公司在“小肥羊”成功后,于2000年大量生產“小肥羊”火鍋湯料,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華聯商場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華程公司停止在其生產的火鍋湯料包裝上使用“小肥羊”商品名稱,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華程公司則指出,早在內蒙古小肥羊成立半年前,他們就提出了注冊“小肥羊”商標的申請。同時,華程公司還指出“小肥羊”其實是牧民對兩歲以下小羊羔的習慣叫法,應屬共同使用,并且指出在內蒙古就有多家經過工商局注冊的“小肥羊”商標,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盡管雙方在庭上的爭議極大,但都表示了庭下和解的愿望。